珠宝教育专业委员会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珠宝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人:瑾瑜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珠宝教育专委会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珠宝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的珠宝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本会是从事珠宝类专业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群众性全国性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下属机构组成,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珠宝职业技术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珠宝企业、珠宝行业组织及教师、教育研究人员、教育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人员等,开展珠宝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探索,推动珠宝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提高珠宝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珠宝产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科研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珠宝类专业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教学技术和教学实践研究,探索珠宝教育发展规律;

(二)组织、开展珠宝类专业建设与专门人才培养问题研究,交流珠宝专业建设成果和经验,推动珠宝教育教学改革;

(三)组织、开展珠宝类专业课程与教材建设研究,协调、组织编写、出版、推介珠宝类专业优秀教材、教案;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珠宝行业职业资格标准、职业规范研究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提升珠宝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五)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查研究,为推动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和深化珠宝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等提供咨询意见;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珠宝行业组织或有关院校、珠宝企业的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及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成果鉴定、评奖或其他活动;

(七)组织、开展珠宝教育领域国际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促进我国珠宝教育国际化;

(八)依法依规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学术著作、论文集和其他有关资料,交流珠宝职业技术教育成果;

(九)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入会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加入本会即成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开展珠宝教育教学、职业技术培训及鉴定、教学研究活动的各级各类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珠宝行业组织和珠宝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珠宝专业教学研究协作组织等机构,经自愿申请、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在各级各类院校和珠宝行业组织、珠宝企业及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珠宝教育教学、职业技术培训及鉴定、教学研究业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和培训人员、管理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本会批准,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履行会员义务;

(四)愿意参与珠宝教育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或向珠宝教育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在珠宝教育研究或实践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退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下达告知书。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本条例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五年,其职责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决定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聘任事项,审议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理事增补等事项;

(八)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九)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十)审定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免人选;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二)研究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活动计划;

(十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含)以上的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网络、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依据如下原则和程序产生:

(一)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为单位会员;

2、应在全国或在当地的珠宝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较大作用;

3、在参与珠宝教育课题研究方面积极实干,取得优良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依据上述条件,结合不同地域、不同教育层次会员单位的代表性要求,在征求理事会全体理事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推荐名单,经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各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代表人选,应在珠宝教育教学、管理或研究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或较强能力,对我国珠宝教育改革与发展有独到见解,并在参与本会工作方面有足够精力、热情,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单位会员的理事代表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本会理事职责的,应由其原推荐单位提出替换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表推荐单位履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职这些岗位者,必须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二)在珠宝教育或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在能力和时间上能胜任本会的领导职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领导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或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责,应取得会长授权,并及时通报理事会全体理事。

第二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代表本会向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汇报工作和对外签署、发布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等事宜;

(五)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并经理事会审定后聘任;

(六)其他需要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2名,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工作条例规定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科研大楼四层。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筹备年度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确定;

(五)决定本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对曾为本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会内设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本会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职业操守好、学术影响力大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内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与同届理事会相同,每届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会章程的情况,监督本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依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本会工作条例,忠实、勤勉履职尽责。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余额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之规定,本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使用时必须提前向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秘书处申请。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费标准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缴的会费90%用于本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组织学术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和研究成果,购买资料,奖励、表彰活动,秘书处正常运转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授权,可以代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全部缴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账户,不得截留捐赠收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严格执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经费有关规定和《经费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收支情况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的审查监督,自觉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监督与审计。本会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理学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会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保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条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修订后的本会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审批,自其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因已完成宗旨使命,或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工作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